| 河北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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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08:50 河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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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远)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在我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按照省检察院要求,县(市、区)检察院应至少聘请9至11名人民监督员,省辖市检察院聘请15至17名人民监督员。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部署,我省自去年9月开始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省共有23个检察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188名人民监督员。截至今年3月,人民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好监督权,省检察院要求,对被列为监督范围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指派主要业务部门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办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向人民监督员介绍说明。 相关链接: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相同。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并表决。对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审查后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