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应积极对待“不完全正确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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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07:38 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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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小君 据《北京晚报》4月11日报道,在一起工伤事故认定中,北京某区经济委员会认为新闻媒体报道失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而起诉了一家杂志社。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区经委的上诉。法院认为,文章虽然在描述当事人对区经委工伤认定结论的内心感受时,使用了部分过激的言辞和不恰当的表达方式,但并无诋毁恶意,未超出正当舆论监督的限度,杂
近几年来,新闻媒体因为报道或者发表批评意见被告上法庭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这类法律纠纷中始终有一个如何处理新闻媒体报道与舆论监督关系的问题,被曝光或被批评者总是说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而媒体方面则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作为理由,等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这个判决,提供了一个恰当的思路,值得肯定。 新闻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任何媒体报道都应当客观、全面和公正,对事件的评论和对当事人的批评当然也应当是有理有据的,这一点没有疑问。一般来说,人们也能够正确对待这类客观、全面、公正的报道和评论。但是,也不可否认,新闻媒体的报道时有不绝对正确和完全客观公正的情形。接受和容忍一个人的批评意见,应当包括能够接受和容忍这个人批评意见的不完全正确。如果只能接受和容忍正确的意见,而不能接受和容忍不完全正确的意见,这不是科学的态度。 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批评意见,当然要尽可能的客观、公正,但是,人不是没有情感的物品,任何一个人对所发生的事情和人们的行为等,都有情绪、情感上的判断和褒贬。这些情感上、情绪上的褒贬会反映在报道、批评的字里行间,对于被批评者来说,可能觉得有些“刺眼”或“刺耳”。但是,只要这不是恶意的攻击和诽谤,只要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就属于应当接受和容忍的范围。 新闻媒体不仅仅是在报道人和事,更重要的是它通过报道和评论等形式,在履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国家机关作为一个公共权力机构,除了接受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外,还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就像公民的意见不一定都百分之百正确一样,媒体的监督也不一定都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如果因此就否认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甚至对媒体不完全正确的报道和批评都要当做是侵权行为来对待,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而且,国家机关与其他主体的性质不同,国家机关应当广泛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这既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机关的法律义务。国家机关是公共权力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机关,是代表公众利益和为公众谋福利的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任何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品格。既然新闻媒体是社会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那么被监督者———国家机关当然必须接受这种监督,包括接受不完全正确的新闻媒体监督,而不能有选择的接受监督。 当然,作为媒体,要对自己所报道的“不完全正确”的部分进行反思和及时改正,最终实现报道的客观、公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