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6部门联合出台种粮农民直补资金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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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14:42 东北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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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省财政厅、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等6部门联合出台《辽宁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确保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规范和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简称直补资金)管理,保证2004年全省安排的5.08亿元直补资金足额筹措、合理使用、按期发放。
《办法》要求,全省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首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如有结余,再按有关政策安排其他粮食方面的支出。为支持各地直补工作,省财政厅将按各地直补总规模的20%予以补助。各地直补资金需求与可用于直补的粮食风险基金的差额,一方面通过调整粮食补贴支出结构解决,另一方面以市为单位按条件向省财政借款解决。 《办法》规定,粮食直补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和信用社配合做好补贴资金的划拨和现金供应工作。省、市、县三级财政筹集的直补资金全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封闭运行。直补资金对农民的发放工作由农业部门所属的乡镇农经站具体负责。乡镇农经站要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粮食直补资金结算,不得他用。乡镇信用社确定粮食直补业务专柜,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此项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乡、村要按政府有关规定认真核定享受直补资金的计税土地面积,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乡镇农经站具体负责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直补标准,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或以村为单位,委托村民委员会将直补资金发放到每户种粮农民手中。要求各乡镇政府以及农经站、农村信用社和村委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发放直补资金过程中扣收农民欠款、贷款及村级债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串用直补资金。 (辽宁日报 杨忠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