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无端溺死邻家幼女 杀人后发疯仍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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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8:55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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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卢荻 通讯员韦穆郭魏) 武鸣县的莫祥科犯下命案后,既往无精神病史的他在案发后竟成了另一个人了,患有急性应激障碍(精神症状目前缓解)。对于莫祥科犯下命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却有三次不同的司法鉴定。 南宁市检察机关经过细致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莫祥科在犯下命案时没有患精神病。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莫祥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害死幼女作案动机是个谜2001年12月17日,武鸣县宁武镇张朗村人莫祥科在村里遇见同村莫某3岁的女儿,即将小女孩抱到西江河岸,将其裤子拉至膝下后推入河中,小女孩溺水死亡。 平日里,莫祥科性格外向,人际关系较好,与被害人无任何怨仇和利害冲突,他为何要杀害一个无辜的小女孩呢?其作案动机至今是一个谜。 既往无精神病史的莫祥科作案后,呆在现场哭泣,随后低头转回村中,躺在地上,全身颤抖,呼之不应,被家人抬回家后更是胡言乱语。其当日被公安机关审查。 司法鉴定三次结果不一样在审查期间,莫祥科仍有胡言乱语、跪拜、在地上打滚、脱光衣裤、自哭、夜不眠等状况。 2001年12月19日他被送到武鸣县城东镇卫生院精神科,初步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未经药物治疗,6天后自行转好。 2001年12月26日,莫祥科被送到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但当时因其对检查不合作而由家人带回家监管,被单独锁在一个房间里。前10多天,他有时仍大喊大叫,以后未见有精神异常表现。 2002年8月24日他曾逃跑过,次日却自行回家,自称曾跳楼自杀。 2002年9月9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莫祥科的鉴定结论为“急性应激障碍,目前精神症状缓解;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随后,莫祥科于2002年9月10日开始羁押在武鸣县看守所,期间未见有精神异常表现。 2003年1月14日,南宁市检察院对莫祥科提起公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莫祥科作案动机不明,为慎重起见,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组第一技术组对莫祥科再次鉴定,最终认定莫祥科作案时患有分裂样精神症,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谨慎调查凶手罪有应得没想到,一纸的鉴定书让这个案件出现了波折。 2003年5月21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只得撤诉。 保证不错误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又不放纵犯罪。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莫祥科在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查个水落石出。检察院公诉处韦穆处长会同案件主办人郭魏数次下到张朗村,一次次深入群众中调查取证,查实莫祥科案发前没有精神不正常的行为表现,作案时意识清醒,精神状态是正常的。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又请来广西龙泉山医院的专家到武鸣看守所对莫祥科进行再次鉴定。经鉴定,认定莫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其患急性应激障碍是在作案后发生的,且未经治疗不久自行完全缓解,莫祥科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04年3月26日,本案公诉机关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莫祥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莫祥科赔偿小女孩的父母经济损失2000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