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沙河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王伍雇凶伤人判刑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8:40 河北日报 | |||||||||
|
本报讯 (记者骆继荣 通讯员王松)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沙河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王伍的雇凶伤害该局副局长刘童林一案,日前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王伍的有期徒刑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9月间,王伍的对副局长刘童林心存不满,出资雇人欲将刘童林殴打致残,因被雇人敖某得知刘的身份后不干未果。敖某以此事相要挟通过他人向
2003年4、5月间,王伍的怀疑刘童林告他,便出钱找人殴打刘童林。2003年8月5日早晨7时40分,由王伍的找人联系的张某等5人赶到沙河市赵泗水村南十字路口附近,由张某等望风,马某等3人分别持铁撑子、砖头殴打路经此处的刘童林,几人将刘童林头部致伤后逃离。经有关部门鉴定,刘童林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伍的身为执法者,无视国家法律,唆使并提供资金雇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主观恶性较深,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法院还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5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