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陪审员可望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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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10:04 北京青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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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针对过去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多种多样、很不规范的情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在充分总结各地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做法。 据了解,现有人民陪审员中,41.5%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经有关组织推荐,由法院任命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很少。有的地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制度的实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沈德咏说,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一样行使审判权,因此同法官的任职条件,特别是文化程度不宜相差太大,否则,因自身能力、水平较低而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草案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其中,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大学专科以上。根据调查,现有人民陪审员中,有47.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7.2%具有高中文化,总体文化程度比较高。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区的差异,特别是不发达地区人民陪审员总体文化程度较低的现实,草案还特别规定,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