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立法:传染病预防制有望从四个方面得到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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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20:37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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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针对传染病预防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传染病预防制度作了完善。 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传染病预防制度是建立完善的传染病防治体系的关键和基础。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不少预防制度,主要是: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高强说,修订草案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传染病预防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传染病预防制度作了完善: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将预防措施向传染病发病前延伸,通过及时发现影响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同时,规定了监测、预警的具体措施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强化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治。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要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必要的医学干预措施;对发现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尤其是要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承担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人员,承担医疗救治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切断传染病在医疗机构的传播途径。 ━━加强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修订草案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样本,防止传染病的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国家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保障传染病菌种、毒种以及传染病检测样本在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