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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四次“刀下留人”的背后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7:10 三秦都市报

  十年间四个人的生死,在似无休止的法律程序中辗转。

  直至终审时,一个暧昧的判决虽然留下了他们的性命,但也留下迄今未被澄清的诸多疑点。

  “刀下留人”一幕幕上演,是法律之幸,还是法律之大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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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两名司机被杀,出租车被丢在路边。当年11月3日至18日,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1996年2月24日,朱彦强也被逮捕,警方认定他们就是抢劫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凶手。检察院指控,“7·30”案件系陈国清、何国强所为;“8·16”案为4人共同作案。在两次抢劫杀人案中所劫掠的财物,第一次为300余元,第二次400余元,以及传呼机、车钥匙等。

  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判处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2月16日,河北高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第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三次判处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12月21日,河北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四次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在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3月26日,在案发将近10周年之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在被防暴警察围得铁桶一般的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此,这起历时10年,由同一法院,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人先后4次判处死刑的抢劫杀人案,终于落下终审大幕。

  在对本案马拉松式的审判期间,一审法院先后作出4次判决。与这4份判决书每次只有两千来字的“短小精悍”相比,河北高院刚刚下达的终审判决书却是洋洋万言。不过,河北高院曾在发回重审的提纲中向承德中院提出的20多个问题,终审判决书并未回答。

  “不惜一切代价”侦破的杀人案

  1993至1994年间,河北省承德市相继发生一系列出租车抢劫案,其中发生在1994年7月30日晚和8月16日晚的两起案件中,出租车司机均被凶手残忍杀害。

  这一系列案件显然给承德警方带来压力,据《承德日报》报道,承德市公安局当时要求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双桥区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7·30’、‘8·16’劫车杀人案”。

  警方开始四处搜寻犯罪嫌疑人。当年10月底,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被警方带走讯问。据《承德日报》报道,陈国清之所以被带走讯问是因为,距离“8·15”案发现场不远的庄头营村发生一起盗窃案,而该案被怀疑是陈所为。

  同时警方“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的重要情况”。经过“具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老侦查员运用出色的审讯策略”,陈国清“招供了劫车杀人的犯罪事实”。

  11月3日,陈被警方收容审查。

  在随后不久的时间里,陈国清交代了“十多个犯罪嫌疑人”,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在审讯过后不久就被放回,只有与陈同村的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三人未能洗脱。警方经过审讯认定,陈国清、何国强就是“7·30”抢劫杀人案的凶手,而“8·16”案件则是陈、何、杨、朱四人共同所为。

  警方做出的《破案报告》中称:在如山的证据面前,陈国清、何国强二人的精神防线彻底崩溃,于绝望中供认出他们制造“7·30”、“8·16”两起血案的真相,并交代出真正同伙,庄头营村火神庙村村民杨士亮、朱彦强。此后,杨、朱二人也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定性模糊 疑点达20多处

  “这是一个疑点重重的案件。”辩护方律师吕宝祥在看完所有卷宗后如是说,可以引证此言的事实是——在河北高院三次发给承德中院的《发还提纲》中,共列举了涉及本案的20多个疑点,其中多处是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性问题。在河北高院的《发还提纲》中,有一句话值得关注:“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

  关键物证是否合法?

  此案关键的物证为两项,一是199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中搜出的一把带鞘的刀子;二是一枚遗落在现场的北戴河牌香烟烟头。

  检方出具的有关刀子的鉴定书有两份,一份是1994年7月31日,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送检的“死者刘福军的血一部,车后座前的血各一部,刀子一把”,检验结果表明刀子上的血与刘福军的血同为B型;另一份是在当年11月4日承德市公安局送检的“单刃匕首”一把,鉴定结果表明刀子上的血点与刘福军的血“结果均为Gm23-。”

  被告律师认为,7月31日送检的刀子无法确认与陈国清等人有关——此时据陈等人被抓还有3个月。而11月4日送检的刀子,即便是从陈家搜出,也不能认定它就是杀害刘福军的凶器——人血的Gm23血清型非“+”即“-”,因为几率过大,所以,根本无从据此判定刀子上的血迹就是被害人刘福军的血。从“Gm23血清型相同”到“血型”相同,再到“血”相同,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仅凭Gm23相同就认定这把刀是杀害刘福军的凶器,显得过于荒谬。

  有关烟头的鉴定结果也有两份。一为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送来“死者张明的血一部,车内提取烟头一个”。检验结果张明血性为B型,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

  令人惊讶的是,这份8月23日做出的鉴定中,居然有3个月后才被捕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等人的血型检验,而单单杨士亮被检验了唾液,结果是A型。检验单后则添加了一行1996年7月25日做出的说明,“何国强的血、杨士亮的血、唾液均为1995年2月8日检验”。

  另一份则是1995年3月14日送检的“小北戴河牌过滤烟头一个”,通过“剪取烟嘴部0.5cm一圈的烟纸”检验结果表明,“送检烟头上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个体的准确率为99.06%”,但是当律师对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这个仅用了“0.5cm一圈烟纸”的烟嘴却被告之全部用完了。辩护律师强调说,证物要具备证明力必须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等特点,而此案中的烟头来源十分可疑,公诉方也从未出示现场提取烟头的照片,因此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证明力。

  被告究竟有无作案时间?

  在辩护中,律师方提出陈国清等人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一份承德市第二锅炉厂1994年7月、8月两个月记有陈清国名字的出勤簿上显示,陈国清在7月30日当天的记录是“1加”。而这也意味着陈国清不但在7月30日当天第一起抢劫杀人案案发时间按时出勤,并且有加班的行为。其工友也证实该厂的考勤制度相当严格,加班一般会到晚间9点。

  而朱彦强也提到,在1994年8月16日之前,因为头部被打伤而在家休息。8月16日第二起抢劫杀人案案发时间,朱曾到村卫生所输液,医生还开具了处方。众多村民也证实朱在当时确实头部受伤。但据律师方称,这两件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被公安机关提走后,原件就失去踪影,而公诉方在庭审中,既不当庭宣读,也不请法院调取。

  而法院判决时,引述的是被告自己的供述和相关证人不确定的证言,从而判定陈国清虽然加班但是中途离厂,判定朱彦强虽然受伤,但不影响作案。

  赃物到底去向何方?

  公诉方称,“7·30”案件中,两被告“从被害人身上、车上抢走人民币300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等物,作案后逃离现场。在“8·16”案中,1名被告“抢劫被害人现金400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一串后弃车逃离。”

  但是,据警方在四名被告家中的多次搜查,没能起获任何有关在此案件中提到的赃物,而4被告的供述显示,他们又不停变换“窝藏”地点,但所有实地搜查却一无所获。

  与此同时,被告在口供中供出的一些“赃物”,却被证明纯属子虚乌有,如被告人曾供述,将被害司机张明出租车上带血的坐垫或毛巾被之类的物品扔到河里,公安机关未能查获。而且张明的哥哥张智证明,其车上没有这些物品。

  重审何时是尽头?

  本案何以在重审怪圈中反复循环?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管理体制的缺失?

  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刀下留人”,何时是尽头?陈国清等人就带着这个疑问,心惊胆颤过了十年。

  本案无疑是一个极端的案例。接受采访的专家都不无遗憾地承认,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因此尽管出现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也不能说程序上有违法之处。

  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傅宽芝认为,如果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办案,这种怪现象根本就不会发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对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按照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完全可以在查清事实后径直改判。就本案而言,河北省高院完全可以在1996年、1997年、1998年历次二审中,行使依法调查权力,如果能查清就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如果查不清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疑罪从无’宣判疑犯无罪。”在傅宽芝看来,二审法院如果主动一点,这场循环其实早就可以终结。

  二审法院为什么一直不终结此案?使此案在10年间一直处于“死机”状态,“上下级法院之间谁都不愿承担改判的后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回答了这个值得回味,却又被回避的问题。

  二审法院只有两个选择:判决被告有罪或无罪。但是,如果是后一种选择,就可能意味着一场风波。

  对下级法院的法官而言,上级的改判,不仅仅意味着自己的判决错了,而且“错案追究制”还要求法官对错案负责。

  法院判决为何难纠错?

  上级法院要想维持一审判决同样有风险,因为疑点太多,万一将来查出真凶,终审法院首当其冲,由此看来,只有发回重审最稳妥。”一位法官就本案评价说。

  4次重审,承德中院始终如一,1996年、1997年、1998年、2000年分别做出的四次一审判决书如出一辙。承德中院作为一个下级法院,为何在省高院认定“证据不足”,自己又无法补充的情况下,做出相同的死刑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秉志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阐述了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他们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质疑时,不能强制下级法院回应和调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实际上也包括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集中体现在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理上,通过审理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裁判的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出来的案件,即使是错案,也几乎是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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