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病人被非法收容后失踪父母提出赔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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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16:26 深圳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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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消息据西安晚报报道,精神病人付良君被收容失踪4年后,由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其死亡,付良君父母依此向公安碑林分局提出的赔偿申请,于3月26日被拒绝受理。昨日,付良君父母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1元的精神赔偿费,此案已被受理。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前天下午,付良君父母王化文、刘俊棉夫妇(付为继子)向碑林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王化文夫妇认为,付良君属西安市常住户口,有身份证、户口本,有残疾证(属精神残疾三级)。1998年10月18日兴庆宫公园派出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其违法送往东六路收容站和渭南收容站强行收容,行为违法;而东六路收容站和渭南收容站明知付良君不属于收容对象,将其非法收容,且渭南收容站明知付良君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负责任地将其“释放”。三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最终导致付良君失踪并被宣告死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近5年来为寻找儿子,夫妇二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和折磨,要求三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元。 王化文夫妇的代理律师孙康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若对公民造成损害,应和民事主体一样同等地承担赔偿责任,不该有特殊之处。我国最近一次宪法修正,将尊重人权提高到了宪法的高度,但法律中还未加以更具体的规定。此案中原告提出的1元精神赔偿有其合理性。若获得赔付,将是宪法中尊重人权条款在具体法律应用中的切实体现。(吴飞) 作者:吴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