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首例“艾滋”嫌犯戴口罩手套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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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6:59 三秦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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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早上8时许,距开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但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看守所门口已聚集了省内近十家新闻媒体记者,布尔巴依故意伤害案虽只是一起寻常的案件,但因其是陕西省首例“艾滋病”嫌犯受审,因此该案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看守所成为“临时法庭”
与以往大多案件不同,此案庭审选择在看守所现场开庭。法庭设在看守所第6提审室,只有十余平方米,法官专门从法院拿来一个在法庭上专用的国徽,开庭前挂在“临时法庭”墙上。 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马建国说,之所以选择在看守所开庭,因为目前法院没有对这类嫌犯的防备设施,相关的消毒设施也不具备,如果要把嫌犯从看守所押到法院审理,提押途中如果一旦嫌犯发生皮肤擦破、或发生被告人抓咬他人现象,反而会引发其它后患。 法警戴双层手套 作为与嫌犯最直接的接触者,两名法警开庭前20分钟就开始准备,记者注意到,两名法警从手中拿着的一个纸袋子中取出口罩和手套,手套有两种,一种是橡胶手套,另一种是常见的白手套,法警先将橡胶手套戴上,然后再在外面戴上白手套。“你们害怕吗?”“怕倒不怕,只要嫌犯不咬、不乱抓就行。”虽然说不怕,但为防意外,法警还是认真地戴上了口罩和手套。 戴着口罩手套受审 8时50分左右,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先将布尔巴依从二楼关押室带出来,按管教的安排,布尔巴依靠着墙静静地蹲在地上,随后,管教拿来一个一次性口罩和一双橡胶手套,布尔巴依很顺从地一一戴上,被法警带进法庭。 9时05分庭审开始。除了媒体的记者外,没有任何亲属前来旁听此案。 因为布尔巴依汉语不是太熟练,法院开庭前专门邀请了西北政法学院的一位维族女老师,以备在庭审中对布尔巴依听不懂或不明确的事宜现场进行翻译。 嫌犯很注意细节 庭审中,布尔巴依如实供述了自己案发时的行为,因为戴着口罩,说话时间一长,口罩就往下滑,也许是因为自己是个特殊的病人,害怕自己的病传染给他人,每次口罩从鼻子滑下来后,布尔巴依就马上用手把口罩提上去。 女律师给“艾滋”嫌犯法律援助 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的徐茜律师为布尔巴依提供了法律援助,昨日出庭参加了庭审。徐律师认为,布尔巴依行为是有违法性,但因受到买提的非法侵害后他迫不得已进行防卫,其行为是一种强迫防卫,具有正常防卫性质,其防卫程度与其所受到的非法侵害相适应,是一种防卫行为。且布尔巴依从归案后到庭审,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本人也没有犯罪前科,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公诉人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情节不一样,布尔巴依的行为只能说是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但不属于正当防卫。整个庭审持续到上午10时左右,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再判。 出戒毒所当日犯命案 据布尔巴依说,他吸大麻,2003年6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雁塔分局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经戒毒所对戒毒人员进行血检发现,其HIV检测呈阳性,但他不知怎么染上的。强制戒毒一个月后,7月6日早上,他刚从戒毒所被放出来,当天下午就发生与同乡买提的厮打,没想到就杀死了他。案发后,他跑回了新疆。 2003年9月12日,陕西省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和省艾滋病诊断中心出具《确诊报告》称,布尔巴依的HIV检测呈阳性。案发后,公安人员赴新疆抓捕,在当地一家药店将正在买药的布尔巴依抓获。事先已知道他是名艾滋患者,回程中,办案民警也做了严格周密的防范措施。 呼吁建立关押“特区” 庭审结束后,据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监管大队的王冀川大队长介绍,为避免意外,嫌犯不允许单独关押,在现有条件下,监所只好给嫌犯做思想工作,在别的嫌犯自愿情况下,与布尔巴依同室关押,保证其人身安全,为布尔巴依先后三次更换过同室关押犯,并有专人看押,关押室配备有摄像头、突发事报告装置,保证他和同室嫌犯的安全。同时,王队长说,诸如此类的嫌犯目前都没有专门的关押场所,这是西安乃至陕西省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悉,西安市公安部门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在西安设立关押“特区”。 同室嫌犯呼吁关爱 随后,记者来到关押布尔巴依的监室,原本要关押十几个人的一间大房子,仅关押了他和另外两名嫌犯,布尔巴依的床铺距他们的有两米多距离。据其中一名四川籍嫌犯李某说,他对有关艾滋病的知识已经有所了解,知道艾滋病有专门的传播渠道,虽然和艾滋病患者关押在同一监室,但只要平日注意避免和其近距离接触,不和其共用餐具等物品就不用担心。同时,他也呼吁社会各界人士正确看待艾滋”,对艾滋病人多一份关爱。 本报记者 浩文 新闻背景: 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布尔巴依(化名)今年28岁,本人是文盲,2003年9月1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捕前是农民。 检察院认为,布尔巴依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竟持刀伤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2004年3月初,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首批五名“艾滋小偷”分四案开庭审理,一审分别判处被告1年到3年6个月不等的徒刑,并处罚金。5名已被判刑的“艾滋小偷”将被送往监狱中心医院服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