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形眼镜经营有准入制度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5:10 新华网 | |||||||||
|
新华网乌鲁木齐3月18日电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将在全区开展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凡要开 办隐形眼镜和护理用液零售或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领取自治区药监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此举意味着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有了准入制度,被纳入到有法可依的轨道。”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 处处长刘志俊说。
作为对眼睛的辅助治疗工具,国家在去年已把隐形眼镜归入医疗器械管理范围,并且要求各省市区迅速按照《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审查考核标准。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制定出四大类27项审查考核标准,除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隐形眼镜 专业知识、医疗器械管理法规;验配人员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全国眼镜行业技术培训中心《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和眼镜生 产企业《隐形眼镜技术培训资格证书》等外,还对企业营业场所大小、仪器设备配置、环境卫生清洁以及专业培训制度建立、 产品购销合同管理等做了细致量化的要求。 刘志俊处长最后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配戴隐形眼镜的属于医疗器械范畴的不良事件发生,可到设在自治区药 品检验所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中心寻求帮助。 作者:刘杉稿件来源:新疆经济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