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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对滥用职权行为负责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1:49 辽沈晚报

  本报大连消息 (特派大连记者 李霖) 稽查车在公路上疯狂追撵一辆无牌照车,造成该车22岁的司机驾车翻入深沟后死亡——一起发生在4年以前的交通事故,曾引起瓦房店当地群众的广泛关注。昨日,大连沙河口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方瓦房店运管所行为违法。”

  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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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车“追死”青年司机

  1999年12月14日上午11时许,年仅22岁的普兰店司机沙兴辉驾驶无牌照轿车行驶在普兰店至万家岭路段时,被在公路上执行稽查任务的瓦房店市运管所的李某、于某等4名工作人员发现,4人驾驶着车号为辽BX6389的白色轿车对沙兴辉的车辆展开追撵。见到稽查车从后面追来,沙兴辉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加速行驶。运管所的4名工作人员也驾车继续高速追撵。当沙兴辉的车行驶至瓦房店市许屯镇腰屯村路段时,突然翻入了道路右侧的深沟中。沙兴辉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轿车严重损毁。

  沙兴辉一家犹如被晴天霹雳击中。沙兴辉的母亲李月娥因受不了这一巨大精神打击,开始变得精神失常。而沙兴辉48岁的父亲沙仁刚,则与瓦房店运管所就“儿子的死是否和他们有关”展开了激烈争执。

  4年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2000年5月16日,多次找瓦房店运管所毫无结果的沙仁刚,一怒之下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从此,沙仁刚也开始走上了一条漫长的“民告官”诉讼道路。

  2001年9月6日,瓦房店人民法院裁定,以“该案应当先向行政机关解决和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增加诉讼请求”为理由,裁定驳回了沙仁刚的诉讼请求。沙仁刚不服裁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10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驳回了沙仁刚的上诉,维持瓦房店人民法院的裁定。沙仁刚仍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2年12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沙仁刚的再审请求。

  2003年4月10日,沙仁刚向瓦房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瓦房店人民法院立案后,沙仁刚提出了瓦房店人民法院回避审理的申请。2003年4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指定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昨日,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追撵沙兴辉造成其车毁人亡的行为违法。”如被告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不服判决,可于15日内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分析

  为何判瓦房店运管所行为违法

  昨日,沙河口法院还对最终认定的运管所行为违法,作出了详尽的法律解释。该法院认为,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是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责任。

  该法院认为,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驾车追撵沙兴辉时,应该预见到两车以较快的速度行驶可能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仍旧实施追撵,最终导致沙兴辉驾车驶入道路右侧沟中翻车、沙兴辉死亡的后果。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驾车追撵沙兴辉的行政行为明显属于不合理,不适当,侵犯了沙兴辉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沙兴辉的死亡和他所驾驶车辆的损毁,则是实际损害的结果。

  判决书称,沙兴辉的死亡是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追撵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追撵行为是被告方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自然应由瓦房店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

  此判决结果意义何在

  沙仁刚的委托律师、辽宁源德律师事务所的杜律师认为,此判决是他个人代理的一桩“民告官”案件的重大胜利。虽然法院只是对运管所“行为违法”做出认定,但是这对此案最终的索赔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沙仁刚和他本人对本次判决结果都非常满意。

  杜律师说,与本案非常相似、日前发生在铁岭的“晨晨事件”他也一直在关注,不过“晨晨事件”还没有进入认定事实的阶段。他认为,本案的这次胜诉将为“晨晨事件”等类似的案件的当事人起到“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据了解,如果瓦房店运管所不提起上诉,判决将生效。双方可以协商赔偿,沙仁刚也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杜律师透露说,“根据有关法律的计算标准,当事人要求的总计数额大概在40万元以上”。本报将对此案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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