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水渠”的同时别忘开发“水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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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01:59 京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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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宁来源: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 一个多月前,北京两宗版权讼争也曾引人瞩目,原告也是华纳等唱片公司。北京的被告们求助政府部门和疏通法院均未奏效,一审判决下来,原告得到支持。围绕两宗版权讼争,旁观政府部门与法院的“表现”,人们感受到了政府尊重民间产权与法律保护民间产权的鲜明立场。
国内目前还未制订专门的版权保护法,但在修改后重新施行的《著作权法》中已专列了版权保护的法条。若把法律是否保护版权比做农田中是否建有水渠,那么国内已修建成这样的“水渠”。然而在过去,“水渠”长期干枯。谁在阻碍“水渠”引“水”?“涉及面太广”、“国情特殊论”之类的推诿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均是主要“障碍”。 “障碍”出在我们的制度建设缺乏配套。农田中光建水渠不成,还得开发水源方可为水渠供水。类比下来,小到版权保护,大到产权保护,光靠立法(建水渠)还远远不够。倘若国内没有就产权保护出现重大理论突破,华纳等原告的诉求能得到各方的支持或认同吗?“华纳们”这些年一直在维权,胜诉的结果何至于今日才来? 就水渠与水源的约束关系,放到执法的层面,制度建设或支撑制度建设的重大理论突破就类似于给“水渠”供水的“水源”。以往,人们抱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首先出在“水源”环节。 法制建设,已颁布的法律可看作一条条“水渠”,窃以为,建“水渠”固然重要,但同步解决“水源”的问题应该更紧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