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校大学生结婚可以吗?山东大学说: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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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14:42 大众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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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7日,山东大学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此“规定”说:“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学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已婚者都要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部)登记备案”;“在读期间生育的,应休学一年”。一句话,山东大学的在校学生可以结婚。
【关注理由】 在校大学生能不能结婚?以前,这是个问题;现在,这不是问题了———至少对于山东大学的学生们而言。 2004年2月17日,山东大学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此“规定”说:“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学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已婚者都要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部)登记备案”;“在读期间生育的,应休学一年”。一句话,山东大学的在校学生可以结婚。 在校大学生可否结婚的话题,自2001年放宽高考考生年龄限制以来,几度成为社会热点。教育主管部门也曾表示,要就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大学生在校期间能否结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2001年以来,虽然有高校曾表示对大学生结婚持不干涉态度,此后却又纷纷声明自己从未就此发表过意见。此次山东大学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此做出规定,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有意思的是,很多山大的在校学生却是从媒体上得到这个消息的,他们的反应也非常平淡。 山大此举即便不算“吃螃蟹”,也是先行者了。那么,为什么要出台这个规定呢?有什么样的背景和故事?外界的反应如何?导报记者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文件起草人: “开禁”解决实际问题 2月27日上午,在山东大学校医院一间很小的办公室里,《暂行规定》的起草人、计生办主任章安秋正忙着写东西。见到记者,她马上就明白了我们的来意:“我这几天什么都做不成,工作全被打乱了。我们的学生反应很平静,可就是媒体炒作得太厉害了! ”记者在她办公桌上看到一张单子,上面名单有长长的一大串,记录着前来采访的各家媒体,上至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下至济南本地的各大生活类报纸,甚至《成都商报》的记者也不远千里而来。 对于这一“规定”带来的影响,章安秋连连说“没想到”。她告诉记者,“规定”虽然已经在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但一直没有宣布,也没向媒体公开。 章安秋表示,这个“规定”出台实属无奈。按2003年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不再需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只要拿着户口簿和身份证就可以登记结婚。这使得相当一部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大学生可以自行去办理结婚手续,而无须告知学校,这非常不利于学生管理。另外,大学生在入校时已不再限制年龄与婚否,已婚学生已占有一定的数量并且将越来越多,其中很多人有生育的要求。 章安秋介绍说,以前有很多女研究生前来咨询婚育的有关问题。这些研究生考虑到当今的就业形势,出于对事业的考虑,把读书阶段看作一个非常好的生育时期,于情于理都应该让她们生育。 另外,一些在职女研究生甚至是怀孕后来学校的,她们已经获得准生证明,但在人事关系转入学校时却没有相应的政策与之接轨。“这样的孩子你说让生不让生呢?生下来出生证明、户籍等一系列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山东大学过去在这方面的规定一直是空白,使这些学生无法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的范畴,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让章安秋“很着急”。按老规定办事“不客观、不现实”,于是由山东大学计生办牵头,联系负责学生管理的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一起促成了这个文件的出台。 “新政策的出台,允许大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在校期间生育,表明学校尊重她们的权利和选择,给予她们人文关怀,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另外,在校期间生育要求休学一年的规定,也能保证她们的身体得到恢复。” 法律专家: 放开“婚禁”顺应新法 每个新生告别中学进入大学教育的第一课里,都有“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内容。这个“不准”可在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找到这样的表述: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很多大学的布告栏里,都贴出过因为擅自结婚而被退学的“处分文件” 。其实,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时,考生大都年龄偏大,有些甚至已有孩子。但自1979年和1980年开始,应届高中生开始逐渐增加,于是有关部门才出台了“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 婚姻法专家、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刘宏渭副教授对记者解释:在山大“婚禁”放开规定的背后,存在着几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发展演变的轨迹。 刘宏渭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件。实体要件由《婚姻法》具体规定,指的是达到法定婚龄,没有近亲、疾病等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而程序要件则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指的是缔结婚姻所要履行的法定手续。2003年10月之前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因此在2003年10月以前,“单位证明”是结婚所必备的法定程序要件。 根据教育部1990年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得擅自结婚”。刘教授认为,“不得擅自结婚”不能理解为“不得结婚”;而在实践中,也确有高校采取了由欲结婚的在校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的方式解决在校生结婚的问题。由于学校就是在校生的单位,2003年10月以前,《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矛盾,并且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然而,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关于“单位证明”的规定,这便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产生了矛盾。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由民政部制定,《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由教育部制定,二者同属部门规章,效力上并无高下之分。 这两个地位相同却又彼此冲突的法律应当如何适用呢?刘教授的看法是:结婚首先应当符合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结婚所要履行的程序只需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在校生结婚的规定在2003年10月以后就不应该在再适用了。山大关于“婚禁”放开规定的出台,恰恰是顺应了这一法规修订情况。 谈到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单位证明”这一规定的取消,刘教授认为,这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她说:“事实上,旧《条例》对‘单位证明’的规定原本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在实践中,很多单位把开证明当作了保证晚婚的手段,导致许多未达晚婚年龄的当事人拿不到证明,无法结婚。晚婚晚育需要靠宣传教育,若采取强制手段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了。新《条例》取消这一规定,保障了适龄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当然也包括普通高校的在校学生。” 社会学家: 只是迈出了第一步 大学生“婚禁”放开有怎样的社会意义?又将产生怎样的社会效果? 有网友说,大学生结婚有七大好处:有利于积累人生经验,提高各项能力;不会举行隆重婚礼,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孩子在校园中成长,可以刺激校园经济等等。山东大学社会学系主任马广海教授的看法是: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发展、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 马教授认为,对于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人来说,结婚是其不容侵犯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此做出限制。学校的规章制度从与法律相冲突到与法律相吻合,体现了法律在国人生活中地位的提高,法律的无上地位正是法治社会的主要标志。 马教授说:“法律是诸多社会规则中的一种,是人们道德生活的底线。学校的规章制度确实可以对学生做出更高的道德要求,但就结婚而言,则是完全与道德无关的:难道结婚就意味着道德水平低下吗?因此,学校理应对此不加法外限制。 ”作为恢复高考后的第二届大学生,马教授回忆起自己当年在校时的情景:“不要讲结婚,就是谈恋爱都是不允许的。不过即使这样,由于当时有些同学年龄比较大,班上还是有几对恋人想尽办法偷偷摸摸把婚结了。 ”随着2001年对高考报名年龄和婚否限制的放开,“不允许在校生擅自结婚”的规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对此,有些高校做出了变通的解释:不允许“擅自”结婚并不意味着不允许结婚,想结婚须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而审查批准结婚申请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学校的职责是教书育人;结婚须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的规定既是对民政部门职责的越俎代庖,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马教授认为,“婚禁”放开只是迈出了第一步,随后还有一系列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需要跟上,否则将无法应对“婚禁”放开带来的麻烦。比如,当结婚甚至生育所带来的责任与学业难以兼顾时,就需要有更加彻底的学分制,以便当事人能够做出自主的选择和安排。再比如,对于已经结婚的学生,还应实行更加灵活的宿舍管理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同居权。 当然,赋予学生这一权利并不意味着鼓励学生行使它。作为老师,马教授还是希望自己的学生在校期间能以学业为重,对于婚姻问题应当理智现实地考虑和安排: “爱情是浪漫的,而婚姻是现实的。幸福的家庭是建立在坚实的地基之上的。” 民政局: 结不结婚,单位无权介入 学校只是一个“单位”,并没有权力批准别人能不能结婚,这个权力在民政部门。那么,民政部门对于山东大学的这个规定是什么反应呢?记者采访了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民政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对记者解释,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只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男女都可以申请结婚,登记机构无权过问申请人的职业身份及个人隐私。而在校大学生大都介于这个年龄段,也就是说,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同时,现行的婚姻登记也取消了单位证明的事项,结不结婚,甚至离不离婚,单位都无权介入。他表示,以前结婚申请上还有当事人简历,现在一律取消,只保留身份证号和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是否是在校大学生,我们根本无从知晓,也无需知道。 他认为,关于大学生结婚在其他城市早就放开了,山大其实就算晚的了,没什么可惊讶的。 虽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规定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可以结婚,包括在校大学生在内,但1990年教育部颁布的《大学生管理条例》,却明确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对于这个“规定”又如何看待呢?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的一位官员表示,虽然《大学生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但自2001年起,由于高考取消了婚否和年龄的限制,高校在制度上就有了出现“已婚一族”或“爷爷大学生”等生源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山大此举就是这样,可以理解。但他表示,目前全国高校关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山东省的其他高校最好不要盲目跟进,可等教育部新的规定出台后再采取措施。 随着高校扩招,国家政策的放开,部分大龄青年甚至已婚人士已进入高校学习。既然已婚人士可以上大学,在校大学生为什么就不能结婚呢?该人士透露,教育部已经注意到了这点,关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的新规定正在酝酿当中,估计不久就会推出。 驻济各高校对山东大学此举反应不一。山东中医药大学认为,对于大学生结婚应谨慎对待;而有的大学则认为,此项“规定”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很少有学生愿意在校结婚。 新房有么? 孩子能入托么? “事实上,山东大学在2001年已经出台了在校研究生婚育的规定,这次不过是对上次文件的修改。”章安秋一再对记者重申这句话。她不明白为什么实行两年多的文件突然又“火”了起来。 媒体关注的焦点,正是新“规定”把允许婚育的年龄推广到了所有的适龄大学生。对此,她解释道:“本来我们是有这方面的考虑的,起草原稿时也对本科生部分有较多的说明。但在最终讨论通过时,学校还是觉得应该一视同仁,也就没对本科生做特别的说明。 ”据记者了解,部分本科生也已到了婚育年龄,而一些继续教育的学生,像专升本学生,他们有的甚至比研究生的年龄还要大。 “我们的宗旨就是为了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为同学们考虑。”章安秋说,这才是山东大学出台这个政策的初衷。 “那么,这份文件想要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记者问。 “有备无患吧!只要有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就要有相应的政策进行管理和规范。”章安秋回答:“按现在法律看,‘堵’是不可能的了,只能‘疏’。 ”新“规定”会不会是在鼓励大学生结婚呢?章安秋表示,晚婚晚育应该鼓励,这是国家婚姻法的精神,“我们对学生解释时也做工作,能不结婚的劝他们尽量不结婚,能不生育的尽量不生育。对下决心要求婚育的,我们也有相应的办法对他们进行管理,把他们纳入计划生育的管理范围。 ”而对于大学生婚育带来的其他需求,如对住宿、小孩入托等配套硬件设施方面的需要,章安秋坦言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以后逐渐完善吧!” 大学生: 先立业后成家 当记者在获知这一消息的第一时间向山东大学学生征求看法时,绝大多数学生还对这一政策一无所知。 “规定”中,本科生首次被纳入了可婚育范围。虽然被调查者表现不同,但真的涉及自己是否结婚的问题时,都非常谨慎。王良是一名大三的学生,由于上学较晚,今年已经23岁,女朋友也已经22岁。两人自大学一年级至今感情甚笃,双方家长也同意两人交往,属校园恋人中非常“有发展前途”的那种。据其室友透露,他们二人早已在外同居,享受着二人世界的甜蜜。 可当记者告诉王良允许本科生结婚的消息时,他却跟记者调侃说:“结婚?我可从没想过在大学里结婚,等到毕业后工作稳定了再说吧。就算学校允许,家里也不允许呀!两个人都没有收入,我现在结婚跟谁去要钱花?”然后,拿起手机向其女友报告该消息,两人哈哈一笑了之。 和王良有同样想法的不在少数。记者又随机采访了七、八位在校大学生,他们大都只对该规定感觉很新鲜,并说除此之外再没有什么意思了。 一位大一的男生表示:“大学生结婚根本不现实,一点经济基础都没有,怎么可能呢! ”一位大三女生则说:“谁说我们山大老土,我们敢开风气之先。不过,结婚可不是闹着玩的。 ”“别提了!我在外边实习,有人知道我是山大的学生,就跟我开玩笑,问‘有没有领结婚证’。”新闻系的小张无奈地说。 法学院一位肖同学比较严肃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早就有这方面的争论了,其实就是个权利问题。可能也没人会结婚,但你不能剥夺我这个权利。再就是这也是很人性化的,体现大学的人文关怀精神吧! ”山东大学的研究生们对此更多的是赞许。山大一项针对研究生的调查显示,4.3%的研究生表示在个人学习、工作与生育孩子相矛盾时会选择生育孩子,而多达68.8%的人选择“二者兼顾”。山大法学院的女研究生谢某考虑到就要从部队转业的未婚夫的工作问题,就在读研的第二年结了婚。当时,她又是向导师申请,又向院里和学校写报告,走了很多程序。而与她同班的一位女生还是利用暑假生的孩子。谢某说,要是现在就不用那么麻烦了。 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的教育,使我校学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适用对象 我校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关于结婚 (一)鼓励晚婚。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学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自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结婚手续的学生都要持结婚证到所在院(部)登记备案,以便单位掌握其婚育状况。 (三)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是已婚的都要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部)登记备案。 三、关于申请生育 (一)要求生育的已婚学生,必须达到晚育年龄,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 (二)已婚男生要求生育一胎的,在其配偶单位同意后,由所在院(部)出具初婚、未育、未抱养孩子的证明后,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三)已婚女生要求生育一胎的,须当年3月底前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本单位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填写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纳入学校已婚未孕女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办理第二年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其毕业时应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离校注册手续。在读期间生育的,应休学一年。 (四)入校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来校后到所在校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在本单位登记备案。 四、违纪处理 不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擅自怀孕生育的、结婚后不在本单位登记备案的、入校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不到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不办“托管”“移交”手续的,按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策划吴玉庆采写导报记者段海涛实习生康书伟林娜郭泰编辑:(来源:大众网-经济导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