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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侵权案”昨日开庭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10:44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昨日,“水上飞机老照片侵权案”(本报2月27日A8版曾作报道)在福州开庭。原告杨异,和厦门鹭江出版社及福州市文联对簿公堂,但杨异没有另请律师,由他的儿子做其代理辩护。

  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一直持续到中午12时,由于双方均未能在一些问题上达成共识,且都不愿接受法庭的调解。最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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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目击

  庭审焦点一

  是否超出诉讼期限

  被告律师认为,照片是否为杨树坚拍摄,原告举不出有力的证据,再者由于诉讼争议的四帧照片于1919年产生后,50年内未发表,故诉争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已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照片下的文字说明,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且原告也无法证明这些文字说明出自其笔下,所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而杨异则认为,照片是他父亲于1923年拍摄的,其父亲在1978年逝世后,这组作品一直在其手上,并且照片上印有“SCYANG”及“杨树坚摄”等字样,足以证明相片出自其父杨树坚之手。至于被告提出作品有无超出法律保护权限,杨异则认为,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被侵权的作品除了照片本身外,还包括署在照片下面的说明文字,而说明文字是其在1984年5月署上的,因此被侵权作品应从1984年算起,并未超出50年的诉讼权利期限。

  庭审焦点二

  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对于被告提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杨异认为,被侵权的作品中,照片部分是他先父杨树坚所摄,但照片的文字说明部分是他自己写的,而被侵权的作品是一个完整摄影作品概念,应包括文字部分,所以他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同时在法庭上,杨异要求被告提供图片的来源,但两被告并没有对此做出回答。

  见习记者方传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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