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工程款管理出新措 从源头预防劳务工资拖欠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9日13:32 河北日报 | |||||||||
|
本报讯 (通讯员赵丽娟 记者吴艳荣)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款项支付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价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及解决争议的办法,并按规定报合同备案机关备
严格执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除外)。 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凡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要求担保人代替支付。同时,担保人可依法要求业主提供反担保。在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同时,施工企业应对等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 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分级支付连带责任制。凡由分包施工企业造成拖欠劳务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劳动者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由于劳务企业造成拖欠劳务工资的,由其分包单位负责支付,所需款项在劳务费中扣除。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拖欠行为的企业计入建设系统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承包资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