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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滨就《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13:32 千华网-鞍山日报

  申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问:我市为什么要制定这件法规?答:现在整个社会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中央提出,治理职务犯罪要从标本兼治,转到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思路上来。现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更多的是规范惩治职务犯罪。仅仅依靠打击远不能解决职务犯罪问题。预防职务犯罪法律规范的制定,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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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上抑制职务犯罪,这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根本所在。因此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问:是否因预防实践而催生了这件法规?

  答: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开始了,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体制、管理体制和预防机制中,积极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逐渐建立了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法制教育、健全管理、强化监督,开展专项预防与系统预防、个案预防、同步预防、领域预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经过几年的实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渐成熟,为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问:《条例》是如何出台的?

  答:《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自主创制性立法,它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立法建议是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列为2003年立法计划。《条例》由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先后走访了30多个单位和部门,召开了市直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论证会20多次,其间召开起草小组工作会议10余次,对征集到的200余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到草案中来。2003年7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又将其在《鞍山日报》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又召开了部分人大代表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座谈会,进一步征询意见。8月5日,召开了由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办公厅、研究室、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带队专程赴京,就制定《条例》涉步及专属立法问题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根据专家论证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我们对《条例》再一次认真修改后,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月16日批准了这个《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04年2月15日正式实施。

  问:《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条例》通篇不设章,用条(款)独立表述所规范的内容,共计二十九条。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内容;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是有关办事公开的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环节的预防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监督的内容;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为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为附则。

  《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在依法行政、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防止职务犯罪都作了具体规定,规范了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履行的责任,体现了鞍山的特点。《条例》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关口前移,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增强了预防工作的主动性,使预防效果更具前瞻性。这样做能够有效地保护干部远离职务犯罪,让广大干部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开拓创新,在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的伟大实践中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

  问:据我所知,全国已出台十几件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鞍山《条例》在全国处在什么情况?

  答:目前,我国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有27个省会市、18个较大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共49个城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到现在为止共有8个市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鞍山市是第8家,在省内5个享有立法权的城市中是第一家。比较全国已经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鞍山《条例》有创新,也就是在全国第一次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定写入地方性法规。从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更有效地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问:《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如何建立?

  答:我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的,市委成立了有市委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检察院。四大国家机关各有各的责任。举个例子来说,如检察机关就负有重任,它不仅要搞好自身的预防工作,还要担负起全市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与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相互沟通、协调配合的有效途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积极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有效地扩大全社会的参与度。

  问:《条例》赋予新闻单位舆论监督权,你认为如何落实?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方面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义务,同时又规定了舆论监督权。就是说,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地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问:请谈谈如何推动《条例》实施?

  答:《条例》出台后,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于2月13日召开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同时又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给市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写了如何实施的报告,而后,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在一定时期进行该项法规的执法检查来推动实施。同时,要求各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把预防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条例》规定,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管理目标之中,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保证《条例》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还要在适当时候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报告,通过审议,提出意见,督促落实。

  记者田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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