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查:福建严处8类乞讨行为 人大是否需要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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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20:40 东南快报-新浪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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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治安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意见》提出,对8种非正常乞讨行为,公安机关将积极依法查处。同时,对省内重要城市要设置“禁讨区”。您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参与调查。 附法规内容:《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治安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一、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2项,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在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3项,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非正常乞讨活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3项,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6项,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六、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卖唱献艺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7项,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拦截车辆乞讨,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4项,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八、占据街巷道路,以坐地写粉笔字或卖唱献艺等形式挂牌跪地设摊,妨碍交通的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11项,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