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指标竟成为执法犯法的“原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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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8:51 光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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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士君 为完成压在自己肩头的办案指标,以便获取全额工资和办案奖金,湖北荆州市警察戴某竟然与他人合谋,导演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抢劫案”,甚至组织未成年人参与了其编织的“抢劫”闹剧。最终,由于几名参与作案的“演员”的家属在得知真相后的举报,才使戴某精心导演的“抢劫案”悉数暴露。其实,说此幕闹剧全是“执法指标”惹的祸,也未为过分
说其“执法指标”存在“虚拟化”弊端,首先是因为“执法指标”在定量或量化分配上缺乏科学而合理的根据。通常的做法是,“执法指标”要么按照部门为单位进行均衡摊派,对整个“执法计划”进行数量上的分解;要么干脆按照人头,核定每个人执法的数量指标,而管理层制定这些指标的事实参照或“科学”根据,也无非是在以往年度发生的案件数量为“基数”,然后再乘以人为的增长幅度或比例获得。然而,事实上现实案件的暴露比例或增长幅度,并不会依照这个人为的比例出现,故而那些“执法指标”所核定的执法任务就很难跟常理和法理相吻合。我们不妨以公安机关为警察核定的办案指标为例,确定一个警察在固定时段内办理多少案件,应是以肯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将有多少案件的存在为前提的。可在这些案件没有发生之前,又有谁能肯定存在这样多的案件?假如非要在案件没有发生之前就圈定其规模和数量的话,这不是将自身要承担的任务进行主观臆断和虚拟设置又是什么? 这种“执法指标”的规定依据,既非来自于科学的权衡和度量,更非缘自来任何法律的授权,而是缘自一种被政绩或功利所左右的长官意志。而把“执法指标”的完成情况与执法者奖金相挂钩的情形,也就意味着“执法指标”越高或办案越多,执法者个体的收入也才能有理由得以增长或保证。更为要紧的是,“执法指标”对于执法管理者而言,也是确保其自身政绩突出的一种制度设计。在这样的执法运作模式里,执法的清廉就越发地难以期待,而指望通过此种执法实现社会正义的期望也必然落空。尤其是“执法指标”本身明显的制度缺陷,提供并酝酿了执法者可以任意裁减、曲解甚至解构法律的机会和动机,从而使执法者不再关注正义而关注投机,甚至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执法者依然会创造条件来达到投机之目的。 有鉴于此,“执法指标”是到了彻底取消的时候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