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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教育局发文:民办幼儿园不得冠名“福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0:18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福州市教育局日前发文,规定民办幼儿园不得冠以“中国”、“福建”等名称,民办幼儿园须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年检。

  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发出的文件规定,民办幼儿园的办学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同时,在名称上也做出了规范,要求幼儿园名称应体现该园所在的行政区域、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冠以“国际”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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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双语”、“艺术”等名称;不得使用《商标法》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名称、驰名商标。

  以后,每年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办学;不合格者,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停办。

  (本报记者 李建芳/实习生/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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