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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兵可在县以下城镇落户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9: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刘昕、王东明)从2004年起,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在县以下城镇落户。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我国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基本上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但是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难以在当地找到就业机会。为解除户籍政策的束缚,使他们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找就业机会,民政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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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提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的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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