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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下敲诈勒索罪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9:20 每日新报

  厕所内引爆鞭炮谎称要炸饭店王京涛刘淑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通讯员刘淑媛】为了能从某饭店敲诈钱财,被告人刘某编造有人要炸饭店的谎言,并携带鞭炮进入饭店厕所内引爆。近日,该起由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判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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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明:2003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为实施敲诈行为,在河北省黄骅市建设银行以“王亮”的名字办理了一张储蓄卡。2003年8月29日,被告人窜至大港区附近一公用电话亭给某饭店经理赵某打电话,以其知道有人要炸饭店,告诉赵某实情索要人民币10万元。赵某未予理睬。后被告人刘某于同年8月30日晚携带两枚震天雷鞭炮进入某饭店,在二楼男厕所内将鞭炮引爆。之后,被告人刘某又多次给赵某打电话以“摆平此事,否则对方会有更大的行动”为由,要求赵某在其银行储蓄卡上存入10万元人民币,赵某答应付8万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3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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