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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错抓人被判赔偿三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5:00 深圳晚报

  佛山消息据信息时报报道,一名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抓获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但经法院审理,他最终无罪释放。从被抓获到迈出看守所,他失去了690天人身自由。

  经过4年的刑事赔偿申请,日前,佛山市中院做出决定,当初做出错误逮捕决定的南海区检察院须赔偿他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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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1月2日,广西人何某因涉嫌抢劫,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抓获。1年多后的1998年1月9日,南海区检察院对何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8年8月26日,在牢里待了快两年的何某等到了佛山中院做出的无罪判决。

  重获自由两个月后,何某以错误逮捕应予赔偿为由,开始了索求刑事赔偿的路程。

  佛山中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经过生效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抢劫的罪名不成立,按照2002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9.48元的赔偿标准,日前,佛山中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南海区检察院当赔何某失去人身自由690天的赔偿金341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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