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 "鸭头"被判入狱八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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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1:56 燕赵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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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现代快报报道,昨天下午,江苏首例“鸭吧”卖淫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老鸨”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对于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构成犯罪
昨天下午2时30分,李宁被押进秦淮法院1号大法庭的被告席。针对李宁辩护律师提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招聘“公关先生”,并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组织卖淫罪的事实。 对判决结果反应不一 一位女检察官认为判决结果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与她们当初提起公诉的目的是相一致的。李宁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本案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可以算得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现行法律对于这类案件规定过于笼统并未对同性卖淫予以细化,仅公安部今年出台的文件,明确同性间性交易视为卖淫,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人李宁有罪还存在争议。” 案件回顾 2003年1月至8月,现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年8月17日,李宁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在起诉书中查明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