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河假种子案16日审结 90户农民获赔75.5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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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9:25 东北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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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哈尔滨2月16日电(贾晋璇 记者 雷蕾)“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市种子公司赔偿原告高志双等90人水稻损失款人民币755202.12元……”今天,当哈尔滨市通河县法院的法官读出以上判决的时候,半年多来愁眉莫展的通河县乌鸦泡镇柞树村、韩乡村等4个村的90户农民重新露出了笑脸,因为假种子所造成的损失终于有了着落。 “良种”水稻全部绝产
2003年2月25日,乌鸦泡镇时任镇长徐金良带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张宏明、财政所所长井权、柞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梁振林到被告五常种子公司下属的石庙子原种经销处考察后,将包括“五选一号”在内的11个水稻种子样品带回乌鸦泡镇。 2月27日乌鸦泡镇召开党代会,会后徐金良告知与会人员说:“我们昨天到五常考察,带回来种子品种样品,大家看一看,如有购买者,请到张宏明处报名。”会后各村干部将这些水稻种子样品带回各村让农民选择。随即有联合村、韩乡村、依山村、柞树村的高志双等90人愿意购买“五选一号”水稻种子,并将购种款交到张宏明处。张宏明、梁振林等三人于同年3月7日从五常种子公司下属的石庙子原种经销处将种子拉回,并立即分给这90户农民。所购种子外包装和袋内种子标签均注明“五选一号”。同时张宏明还带回几份该稻种说明书发给几名农民,高志双等90人即按说明书开始育苗。 初时,幼苗的长势良好,但至水稻生长期便出现叶红斑,经通河县农业技术部门专家对此现象鉴定,认为种子有问题。五常种子公司也派人到水稻田地现场检查,承认种子有问题。农民的心开始不安起来,但这时他们已没有别的办法,只能等水稻成熟,看收成如何再说。到了水稻成熟期,高志双等90人种植的“五选一号”水稻1706.3亩全部绝产。 “五选一号”原来是系选一号 灾情发生后,受灾农民找到五常种子公司及乌鸦泡镇政府,于2003年8月末与他们派的代表人对各农民种植的“五选一号”水稻的面积及灾情进行实地核灾与验灾。经核实,高志双等90人的水稻田分别受到70%至100%的灾害,损失近80万。 2003年9月18日五常种子公司向哈尔滨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处申请对所争议的“五选一号”水稻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各农户所种植的同一批购自五常种子公司的水稻种子均为“系选一号”。该品种在当地易感稻瘟病,田间发病率100%,损失率接近100%。至此高志双等90人才知道自己所种植的水稻并非“五选一号”,而是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系选一号”。 2003年9月1日在哈尔滨市农作物管理处组织下,90户农民与五常种子公司和乌鸦泡镇政府三方进行调解,由于对赔偿责任与金额存在异议,三方未能达成协议。2003年11月19日,受灾农民将五常种子公司和乌鸦泡镇政府诉至通河县法院。 受灾农民终获赔偿 2004年1月7日,通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高志双等90人所播种子是被告五常种子公司所出售的种子,包装袋品牌名称是“五选一号”,种子标签也是“五选一号”,但种子不是“五选一号”,而是“系选一号”,此种子在销售时也未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被告五常种子公司出售的这批种子属于销售假种子行为,因此,对销售假种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同时原告高志双等90人要求被告乌鸦泡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充分证据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市种子公司赔偿原告高志双等90人水稻损失款人民币755,202.12元(其中各原告应得赔偿额计算标准为430公斤/亩×1.2元/公斤×受灾面积×受灾程度)。原告高志双等90人要求被告黑龙江省通河县乌鸦泡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贾晋璇 雷蕾 来源:东北网 [编辑: 孙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