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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将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施行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15:02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2月16日讯(记者 刘晔丽 通讯员 李子国) 记者从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最低工资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自1995年6月起建立了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5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1997年1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1999年7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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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290元,海阳市、栖霞市260元),2001年7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40元,海阳市、栖霞市310元),2002年10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莱阳市380元,海阳市、栖霞市340元)。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烟台劳动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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