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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王伟阳建言: 为民企“并购权益”立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3:21 金羊网

  记者叶红菱 通讯员沈提安

  王伟阳等省政协委员建言,在国企改制中鼓励民企赎买国企并保护已改制企业合法权益。

  民企“并购权益”无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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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指出,在企业转制实践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国家如何保护好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又使民营企业赎买国有企业买得放心。199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就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实施细则和要求。通过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评估和股权设置等环节严格把关,杜绝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但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在已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问题上没有立法、没有规范。个别企业在转制后被新冒出来的转制前涉及隐性债务,担保债务(连带责任)搞得焦头烂额,而对这些隐藏性债务或担保债务提出债权主张主体,竟然是与该改制企业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或相关公司。这对民企老板是一大打击。

  究其原因,一是国有资产管理者错误理解保护国有资产的基本点,用隐瞒事实出让企业来保护国有资产;二是把民营企业赎买国有企业作为转嫁国有企业债务的一种手段;三是国资公司对受委托的企业资产管理不到位,情况不明;四是企业转制程序、文书法律手段不规范。也不排除转让方委托人有意隐瞒事实的可能。

  因而,该转制企业在转制之前与对其有监督控制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的相关公司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应在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中得到核实,以及时暴露那些制约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严惩国企隐瞒事实

  为此,该提案建议:企业改制要公平、公开、公正,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要全面、真实交底,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所签的产权转让合同要明确表示法律依据。对受让方要承担的债权债务不能够笼统的提“承担企业转制前的债权债务。”严惩有意隐瞒事实者(包括打着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旗号的有意隐瞒事实造成恶果的)。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赎买国有企业、参股、控股国有企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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