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实施乞讨救助新规定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7:32 新京报 | |||||||||
|
本报讯据《信息时报》报道 《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在几经易稿后已出台并于1月30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救助的情形和三种必须终止救助的情形,以及明确了各级公安、城管、财政、卫生、交通(运输)等五大部门的职责范围。 “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流浪乞讨人员不予救助和终止救助的几种情形:
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第二条规定情况;2.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3.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4.求助者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同时还明确了终止救助的三种情形:1.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站而擅自离站;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 “规定”的第十四条还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个人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来源:新京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