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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月薪”最高556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10:17 南方都市报

  劳教人员“月薪”最高556元

  全省劳教人员劳动报酬月均52元,有人还把所内“打工”挣的钱寄回家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小明 洪群 金虹)记者日前从省劳教局获悉,广东今年将在全省劳教所全面铺开劳动报酬制度,进一步扩大劳动报酬覆盖率,适当提高报酬标准

  去年,广东省劳教系统在落实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已有23个所实行了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占全省劳教所总数的79.3%,累计发放劳动报酬786.26万元,共有148519人次获得劳动报酬,月平均报酬52.94元,个人最高月劳动报酬达556.3元。

  广东省劳教场所推行的劳动报酬不包括财政发放的劳教人员伙食费和劳教所从生产中提取对劳教人员的伙食补贴,完全可由劳教人员自主支配。劳动报酬以劳教人员劳动贡献为主要依据,实行计时和计件制,同时与所内表现、处遇等级(分宽管、普管、严管三级)挂钩,按劳动收益的15%—20%标准予以兑现。

  劳动报酬制度推行以来,在劳教人员中引起了积极反响。一方面,激发了他们主动参加劳动的积极性,有利于通过劳动对他们的一些不良习气进行矫治;另一方面,切实解决了部分劳教人员入所后面临的经济困难。一些劳教人员特别是外省籍劳教人员入所后没有亲人送财物,财政给予的5元杂费在购置日常用品时往往捉襟见肘,改造情绪受到很大影响。而实行劳动报酬制度后,相当多的劳教人员可自主购买生活用品和改善生活,有的还预留一定存储,为解教后回归社会打下基础,甚至有的将劳动报酬寄回家,减轻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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