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吃槟榔引发侵权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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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13:07 扬子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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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民杨小军在吃了一颗歪歪槟榔后突然说不出话来,潇湘晨报及湖南的10多家媒体对此作了报道,扬子晚报同步作了转载。可是,医学鉴定结果表明杨小军的失声和槟榔没有直接关系,同时检测机构也认定歪歪槟榔属于正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槟榔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举报人和报社告上法庭——— 村民嚼着槟榔晕倒 杨小军的家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农村。每到农闲的时候,杨小军就和妻子去城里 在去打工的途中,杨小军和同去的两位村民有说有笑,经过路边一家槟榔店时,爱吃槟榔的村民们买了几块钱的歪歪槟榔分给大家,边吃边继续赶路。这时,杨小军嚼着嚼着槟榔突然一头晕倒在地,而清醒之后就说不出话来了。吓坏了的村民赶紧七手八脚将杨小军抬回家,此时的杨小军不知道哭也不知道笑,只是一个劲捶打自己的胸膛。见此情景,杨小军的母亲当场痛哭失声…… 正在杨小军全家对这个情况不知所措乱成一团的时候,邻居谭运辉闻讯赶来帮忙。他看了看神志不清的杨小军后说,既然小军是吃了槟榔后成了这样,那可以找槟榔厂家商量一下该如何解决。随后,谭运辉说大家都是邻居,帮忙拨个电话也只是举手之劳。于是,他按照杨小军所吃的这种歪歪牌高钙槟榔包装上的号码,拨通了槟榔厂的电话。但是厂家却坚持说他们生产的槟榔没有问题,此事与厂家无关。“那出于人道主义你们也应该来看望一下患者啊。”谭运辉气愤地说,可是这个要求也被厂家生硬地拒绝了。 槟榔厂告上法庭 此时,想不出其它办法的谭运辉,拨通了潇湘晨报的新闻热线。没想到第二天就有记者到村子里进行了采访。12月3日,潇湘晨报刊登出一篇文章,题为《吃一口变成哑巴疑系歪歪槟榔“锁喉”》。潇湘晨报的这篇文章描述了杨小军吃槟榔时的情景以及吃槟榔后发生的症状,在文章的最后还报道了歪歪槟榔厂的一位负责人对这件事的看法,文章中说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的槟榔不可能使人致哑,如果杨小军要公司赔偿一定要找出有力的证据,其它新闻媒体闻讯后也都进行了报道,这时歪歪槟榔的销量直线下降。为了了解到更准确的信息,记者来到歪歪槟榔厂在益阳市的总销售点,但负责人华总并不在这里。一位销售员帮我们拨通了华总的电话。可是,华总并不接受采访,更没有透露只言片语。那么,杨小军不能说话和他吃槟榔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呢?事后,杨小军曾经到益阳市中心医院做了发声部位的检查,但是检查结果表明杨小军喉部的结构功能很正常,医生也没有权力鉴定槟榔到底有没有毒,是不是引起无法说话的直接原因。而卫生部门的检测结果显示,歪歪槟榔是合格的产品。 不久,杨小军又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陪同下到湖南省脑科医院做了司法鉴定,根据检查结果,医生说杨小军无法发声的症状在医院上称做癔症性失音。癔症性失音是一种轻微的功能性精神病,是由明显的精神因素暗示或自我暗示所导致的精神障碍,病人本身发声部位的结构功能没有问题,但是病人因为心理暗示觉得自己喉部有很大问题,进而发不出声音来。也就是说,杨小军的症状与吃槟榔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002年4月,歪歪槟榔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杨小军、谭运辉告上法庭。2002年9月25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杨小军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杨小军等人在湖南省内的三家报纸的头版显著位置,向原告益阳市歪歪槟榔厂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杨小军和他的家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杨小军的弟弟说,哥哥吃了槟榔立刻说不出话,就算是一种巧合,也不能让我们赔偿26万啊。杨小军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后,已经可以说话了,现在正在广州打工赚钱还治病和打官司时欠下的债。因为给新闻热线打电话而成为被告的谭运辉,也觉得自己是无辜的,本来就是出于正义心理帮助邻居,这种做法难道真的错了吗?谭运辉说,当时好多家媒体都报道了这件事,而槟榔厂的经济损失也该由这些媒体来负责,他只是把自己听到和看到的告诉了媒体,并没有提供虚假的新闻线索,至于新闻是否属实,那是媒体的工作。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上,槟榔厂并不是没有告媒体,在杨小军和谭运辉成为被告的同时,远在南京的扬子晚报也被歪歪槟榔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原来,扬子晚报曾经转载了潇湘晨报12月3号的那篇报道,标题改为《歪歪槟榔“锁喉”吃了变成哑巴》,但是扬子晚报方面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报社负责人说,这篇报道的标题中“锁喉”二字是特意用引号引起来的,并且在转载时特别保留了厂方声明自己的产品不可能使人致哑的那部分内容,并没有肯定地说是吃了槟榔变哑的,所以他们的报道是客观的。然而,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判定,扬子晚报的报道失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他们在湖南媒体上公开向歪歪槟榔厂道歉,并赔偿厂家经济损失5万元,与杨小军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扬子晚报也是一肚子委屈,并且提出了上诉。报社认为,退一步来说,即使他们构成了名誉侵权,首先应该追究的是当地率先做报道的有关媒体。那么,槟榔厂为什么不告原载的潇湘晨报,却只起诉了扬子晚报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又一次拨通了歪歪槟榔厂的负责人华总的电话,但是他仍然不愿意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只好又找到潇湘晨报了解情况。潇湘晨报方面说,他们在一审开庭之前已经和歪歪槟榔厂庭外和解了。但是除了潇湘晨报外,当时还有多家湖南媒体对杨小军食用歪歪槟榔的新闻进行了报道,关于槟榔厂为什么不告其它的省内媒体,厂家并不愿多说,而扬子晚报方面认为,撇开告谁不告谁的问题不谈,至少自己的报道是客观的,不可能构成侵权,而且也不可能给歪歪槟榔厂带来什么不良影响。因为就在新闻发生的2001年,扬子晚报在整个湖南省的发行量只有150份,而发售歪歪槟榔的江苏及周边地区,扬子晚报既没有销售的网络,也没有任何的产品。那么,扬子晚报的报道对歪歪槟榔的销售到底有没有影响呢?湖南省益阳市卫生监督局产品监督科的王科长说,歪歪槟榔属于地方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只有湖南和海南才吃,这样的话,歪歪槟榔应该不会在扬子晚报的主要发行范围内销售。为了确认歪歪槟榔的销售范围,我们从一份调查笔录中找到了一些关于歪歪槟榔的退货证明,证明中显示所有的退货人都是个人名义作的证明,而且都是湖南省内的销售点,都说是看了湖南一些电视台或报纸的报道,对歪歪槟榔的销路比较担忧才要求退货的,但是没有一家是省外的销售点,也没有一家说是因为看了扬子晚报的报道了解的情况。而对于同杨小军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扬子晚报方面认为那更是可笑,因为最初谭运辉等三位农民向潇湘晨报提供的新闻线索,怎么能让转载的扬子晚报来构成连带关系呢? 2003年6月23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判定杨小军和谭运辉侵害了槟榔厂的名誉权,共同连带赔偿厂家经济损失67995元,并在湖南省内的三家媒体公开道歉。扬子晚报文章标题严重失实,侵害了厂家的名誉权,赔偿厂家33271元,并在扬子晚报的头版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扬子晚报社不服终审判决,已提出申诉。 专家看法 主持人:我们看到这个案子里面,有两个农民,一个是吃了槟榔以后发现自己哑巴了,一个是看到了这种情况给报社打热线电话,两个人现在都成了被告,我们现在是不是应该比较客观地看一下,他们两个人目前构成侵权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我觉得不构成。因为他提供新闻线索的行为,和他本身吃了槟榔之后怀疑槟榔的质量有问题这两个行为是他们的个人权利。主持人:作为打热线电话的这个人,他有没有必要去核实? 李显冬:他只能保证他提供的新闻线索是真实的,至于说他吃了槟榔之后,是不是因为槟榔有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他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可能有这个能力去核实。主持人:农民只需要说出的是事实,相关媒体应去核实这个问题,他没有这个义务,他只是提供了一个新闻线索。事实上,这两个农民的诉讼只是这个大官司中的一小部分,后面还有许多非常复杂的情况。扬子晚报转载了潇湘晨报的报道,但是厂家没有告潇湘晨报,而是把扬子晚报给告了。不过,扬子晚报在转载的过程当中,在文章里明确保留了厂家的名称,在现在这个基础上,法院仍然认定扬子晚报的转载侵犯了槟榔厂家的权利。您是怎么认为的?李显冬:我认为是有人怀疑槟榔有问题,而厂方认为他们没有问题,这时事实到底如何完全要靠读者自己来判断。而所谓标题侵权是指,报纸写了一个标题说有人吃了槟榔之后造成“锁喉”,我个人感觉如果我们的新闻记者注意一下,比如在标题中加一个“怀疑”的“疑”,疑槟榔“锁喉”,这样做比较好。主持人:可是法院一定要下一个结论。您个人的感觉呢?李显冬:刚才我们说如果你没有存在贬低别人的东西,那当然不存在问题。现在扬子晚报发行量在湖南只有上百份,而且也不在江苏之外的地区销售,这种情况下就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损失。只有允许媒体的报道符合事情的客观程序,才能够使媒体及时有效地在第一时间将新闻报道出来。主持人:有人曾经说过媒体的天职是忠实的记录、公开的陈述和理性的评说,这不光是鞭策我们每一个媒体工作者,其实也是我们对读者或者对观众所要做出的重要承诺。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今天报道,本报B13版刊有本报记者对该案审理的全程追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