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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打告司乘沉默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7:5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在公交车上见义勇为被歹徒报复,事后,受屈的义士觉得司乘人员漠视乘客被殴,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宝山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要其赔偿。昨日,宝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讯 (记者施平)

  在昨天的采访中,55岁的快递员何先生向记者说起了事情的经过:“去年11月12日上
午10点,我要到宝安公路送快递,于是在宝山的水产路搭上了一辆淞安线小中巴。车开出几站后,一个乘客说自己的钱包不见了。此时我看到斜对面的一个小青年屁股底下压着一叠钱,马上便意识到他就是小偷。我对小青年说:‘把钱还给他’。小青年乖乖地交出了钱,乘客接钱后没说什么就下车了。

  “谁知过了一会儿,挨着我坐的那个人‘嘭’的一拳打在我眼睛上。他们一伙儿有四个人!一哄而上围着我打了10分钟。我喊停车,喊司机报警,可是车一直不停,也没有人上来帮助我。事后,我查到该小中巴的车牌号为沪A96372。”一怒之下,何先生将宝山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

  各方声音

  原告律师——公交公司至少有两点违背了法律

  替何先生免费打官司的大明律所安辉波律师认为:“公交公司的所作所为,至少有两点是违背法律的。”

  “首先,司乘人员不作为,没有进行‘尽力救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司乘人员为什么不打电话报警?为什么不把车开到附近的治安警亭?

  “其次,即使司乘人员尽力救助了,那么公交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何先生在乘坐中见义勇为负伤,排除了‘自身健康、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原因,那么,公交公司违反了‘安全运输’的义务,所以就要承担责任。”

  被告巴士公司——司乘人员不是加害人,我们无过错

  宝山巴士公司办公室主任钱永刚休庭后对记者说:“何先生作为受害者,我们完全同情他的遭遇,但是首先要声明的是,公交司乘人员不是加害他的人,我们没有过错。有哪条法律明确说乘客被打,开车的要赔钱?再者,我们的司乘人员曾经作过劝阻,对歹徒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这个在公安机关是有笔录的。试想,售票员,一个弱女子,她怎么对付四个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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