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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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0:34 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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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记者 陈晶晶 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发布,并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建设部于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同时废止。 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根据新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即市、县人民政府主要向符合条件的廉租房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再由他们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原先的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方式则作为辅助手段。所谓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则是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15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并公示 新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有关部门再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骗取补贴最高可处千元罚款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需要每年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后,调整其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标准的,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停止租金核减。 如果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廉租住房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则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