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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尾气超标排放果农受损 法院支持果农得赔偿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09:21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鹿寨2月2日讯 猴年春节前夕,对于鹿寨县鹿寨镇新胜村二坪、长冲两个屯的99户果农来说是一个扬眉吐气的日子,因为他们与某企业对簿公堂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官司,经过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农民们胜诉。

  该企业所属的硫酸厂因转化系统不正常,2002年5月26日、27日生产期间尾气严重超标,有大量二氧化硫排放,给99户果农的葡萄造成巨大损失。造成损失后,自治区环保局作出
《关于2002年5月下旬鹿寨县环境污染调查意见的函》,确认新胜村二坪、长冲两个屯的葡萄污染系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所致。

  企业亦会同果农代表、县环保局、农业局、镇政府一同对受害面积、受害等级进行核实并予以确认。在县环保局组织的调解中,企业表示只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拒绝果农们的合理请求,致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而引起诉讼。

  鹿寨县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不服,以一审在计算挂果损失时除产量减少和不正常着色造成差价损失外,又加上未挂果葡萄的赔偿计算,属于重复计算,县水果办的计算方法挂果葡萄不正常着色损失的计算方法也存在重复计算,重复计算合计12988.20元。同时,还以县水果办认定的亩产量及单价偏高为由提起上诉。

  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该企业所属的硫酸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强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最高超过68倍,对周围区域造成严重污染,致使99户果农种植的葡萄果树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失。99户果农要求赔偿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编:蒙卫芝 韩杰(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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