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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亿元被判无罪检方抗诉发回重审 原“红莲湖”老总获刑五年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6:51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晓亮、赵明山报道: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渝生,在证券交易中巧施手脚,敛财过亿元,此案由一审法院审理宣判无罪后,经武汉市检察院抗诉,武汉中院近日重审以挪用资金罪改判李渝生有期徒刑5年。记者昨日获悉,李渝生对此判决表示不上诉。

  2000年3月,武汉市检察院受理了李渝生、冯鸣鹤、吴一平诈骗案。该院指控,三被告
于1992年12月至1995年6月期间,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营业执照、与他人签订合同等手段,骗取证券交易席位,再利用交易席位骗取河南、福建、广东等10余家单位的资金1.19亿元,此款大部分被用于偿还债务,赌博,购买轿车、墓穴等。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

  同年7月27日,武汉中院以“证据不充分”等为由,宣告三人无罪。

  涉案金额过亿元被判无罪,武汉市检察院随即以此案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运用上均有着严重错误”为由提出抗诉。省高院将此案发回武汉中院重审。

  武汉中院重审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名定性不准,应予纠正。李渝生利用交易席位拆借的1.1亿余元资金,均转入红莲湖公司账上,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其余资金则因账目混乱,难以确认实际去向,故缺乏证据证实李渝生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他将该款擅自转作他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武汉中院遂改判李渝生有期徒刑5年,冯鸣鹤、吴一平因受李渝生指使参与此事,同样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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