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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亿元诈骗案以“挪用资金罪”判5年定案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7:10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晓亮赵明山实习生吴娟)一起扑朔迷离四年的亿元“诈骗案”,终于有了结果。记者昨悉,原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渝生,已于去年12月被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刑五年。

  此前,李渝生已于2002年7月被武汉市中院一审宣判无罪,这一结果,是经检方抗诉、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武汉市中院作出的改判。引人注目的是,检方指控的罪名是“诈骗罪
”,而法院判决的罪名则是“挪用资金罪”。

  同案被告人冯鸣鹤、吴一平,也被法院认定为同一罪名,但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据悉,李渝生已表示不上诉。因此这一判决可能也是最终结果。

  2000年5月,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渝生、冯鸣鹤、吴一平三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利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交易席位,通过签订虚假国债回购合同,骗取河南、福建、广东等地10余家金融单位、公司资金共1.18亿余元,并将此款大多用于了自身房地产开发及偿还债务、赌博、购买高级轿车等。

  2002年7月,武汉市中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三被告无罪。同年8月,武汉市检察院以此案判决“有严重错误”为由,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于同年12月裁定发回重审,武汉市中院于去年12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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