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部委联合出台规定:配租廉租住房要公示15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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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4:49 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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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谢炜)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新机制正式启动。根据该管理办法,各地方人民政府都将建立起适合当地实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制度。 据介绍,建立廉租房制度是为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凡是符合 办法指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要以收购的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新建。而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也应当照顾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配租要公示15天 按照规定,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要在15日内完成审核。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公示15天,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享受廉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发放补贴和配租廉租房的结果都将予以公布。 享受廉租房待遇的家庭需要每年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停止租金核减。如果申请人对房地产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廉租房不许转租 廉租房不许转租,不能长期闲置该办法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除了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外,承租人还不能将承租的廉租房进行转借、转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处居住。否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来源:新京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