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校正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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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2:42 京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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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为别人打工做9天爆竹,又没造成后果,却要坐11年牢,这不公平。陆珍权的家人如是说。这样朴素的话语表达却应该让所有的法官们警醒。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一方面,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可以遵循法的原则、精神或理念去实现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另一方面,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综合案情对个案予以甄别并加以处理,使每一个案的裁判结果因其事实情节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满足人们追求“一案一正义”的要求。 毫无疑问,以追求正义与公平为主旨的自由裁量权在充分调动法官的能动方面有其积极的因素,但也给司法专横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借口,如果约束不力,更会给法官相应带来恣意弄权的空间。 陆珍权案的改判在于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遇上了一个热心的人大代表。作为司法自我校正机制的法律监督,在本案中却形同虚设。“如果这个案件得不到方方面面的重视,结局可想而知。”人大代表在陆珍权案改判后心情沉重地说。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月16日文/王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