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沧县公安局民警韩洪润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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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0:31 河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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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16日讯(韩元恒、丁力辛、骆继荣)今天上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沧县公安局原民警韩洪润等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33名被告人被判刑,韩洪润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1万元。 1998年以来,韩洪润伙同其弟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纠集陈志义、庞吉森等人,先后办起了11家企业,并以此为依托,大肆盗窃石油原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从事非法买卖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贿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对韩洪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分别对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数罪并罚,决定分别对三人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1万元;陈志义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刘元昌等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沧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玉堂、110指挥中心原主任提曰强、风化店乡派出所原副所长张峰和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刘玉清、巡线中队原中队长杨军、港狮派出所原所长张家平、乌莲段派出所原副所长乔茂贵收受韩洪润等人贿赂,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此前已分别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和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