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骑车撞死人判交通肇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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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5: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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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昨宣判:肇事者领刑半年 金法本报见习记者 杨柳 黄却 昨日上午,曾引起广泛关注的“自行车撞死人”案在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肇事者罗大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至此,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件画上了句号。 案件回放:人行横道上撞死大爷 去年11月4日晚6时30分,在九里堤某加油站工作的26岁小工罗大勇奉老板之命,骑着一辆24型银灰色自行车去一音像店租影碟。在成都园林局外沿人行横道线往加油站方向行驶途中,罗见没有汽车驶来便径直前行,结果将对面走来的75岁大爷黄某当场撞翻在地。黄大爷被罗扶起,几分钟后开始出现呕吐现象,然后昏迷不醒。罗对老人积极抢救,并托人报警。老人很快被送至附近医院救治,但经过6个小时的紧急抢救,老人还是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大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月中旬,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至金牛法院。在此期间,罗大勇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昨日上午9时,被告人罗大勇被带上法庭。对于公诉人的指控,罗大勇供认不讳。法院认为罗大勇骑自行车途经人行横道时不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罗大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最后,法官宣判,罗大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可判 7年以上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交通信号放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这里所指车辆,包括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罗大勇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最重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