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出现“有偿托付”赡养老人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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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6:16 北京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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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认为:此举必须有法律保证 本报江苏专讯 最近,江苏南部地区出现一种以有偿交换的方式,转让老人赡养义务的现象,引起人们关注。 江苏常州市茶山乡群力村的戴品生老两口,已经90岁高龄,两个子女在城里工作,无 无独有偶,村民刘老汉中年丧妻,两个孩子也都在城里工作。去年儿子将老人接到城里居住,但老人难舍故土,不适应城市生活,硬是回到了老家。由于老人与邻居关系相处很好,于是子女与邻居达成协议:老人饮食起居由邻居照顾,子女每月付给邻居现金50元,老人的医药费和将来的丧葬费由子女负担,老人死后留下的三间瓦房归邻居所有。 据了解,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夫妇二人赡养四个老人一个孩子的“四二一”家庭越来越多,虽然养老仍然要依靠家庭、依靠子女,但类似以上有偿转让赡养义务的现象在江苏南部也越来越多。 调查发现,子女有偿托付赡养老人一般有几种原因。一是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观念已经淡化,子女外出投资、创业、打工、异地求学、出国留学的逐渐增多,他们无暇赡养父母,只能托付亲戚朋友、邻居或外来务工人员等来照顾老人;二是养老观念的变化。在苏南,不少子女认为,养老如同过河,只要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采取“架桥”、“渡船”、“游泳”等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而且这些远游的子女经济条件大都不错,为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创造了条件;第三,有些老人的地域观念较强,他们留恋老地方、老房子、老邻居,与儿女生活总觉得不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只能求助亲朋好友帮助,用新的寄养方式赡养老人。 如何看待这种新的赡养方式?长期从事老年工作的常州市老龄委办公室钱焕根主任认为,托付赡养、有偿转让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被赡养人权利的前提下,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与托付人之间经协商后将赡养义务有偿转让,这种对三方都有利的举措不失为赡养老人的好方法。但实行起来仍有许多困难。如托付人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应该照顾到什么程度,许多细致的、具体的东西,甚至有的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很难在协议中明了。同时,此种做法在法律上如何得到保证,避免民事纠纷,这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也有人对这种现象表示担忧。认为现在的老人衣食住行基本无忧,对大多数人来说,最大的快乐莫过于儿孙绕膝,和子女一起享受天伦之乐,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老人的精神需求。与此同时,这种赡养人通过有偿转让赡养义务的方式,往往给一些不想尽义务的不孝之子找到契机。 江苏省老年学会的有关人士则指出,托付赡养义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养老方式,在具体实践中,被赡养人、赡养人与托付人都必须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必须在赡养人、被赡养人、托付人三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特别是要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不能因赡养关系的部分变化和赡养内容的部分替代而消除从根本上改变子女对老人应尽的赡养职责。(黄红芳) 我国医学专家新发现导致心脏病猝死的一种基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