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变农民死亡 引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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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3:21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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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哈尔滨1月14日电(记者范迎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农民李士奇经历了两次婚姻。2002年李士奇去世后,他前后组建的两个家庭为了他名下的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对簿公堂。香坊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李士奇的前妻崔有珍及其女儿享有土地继续承包经营权。 1984年,当时为夫妻关系的李士奇和崔有珍共同承包了成高子镇和平村的10亩耕地。 1999年5月实行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李士奇和崔有珍签订了对10亩土地的29年承包合同。2002年,李士奇病逝后,熊宇辉将李士奇分得的耕地(去掉因修公路占用和转让他人盖房使用、剩余3.4亩)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村村民刘志刚。崔有珍提出,自己是土地承包人,应当分得一部分转让收入。熊宇辉认为,土地承包权应当归自己和自己同李士奇养育的女儿。 受理此案的香坊区法院成高子镇法庭审理认为,虽然承包人李士奇变更了婚姻关系,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即承包人没有改变,李士奇死亡后,该承包土地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承包经营,故判决崔有珍与两个女儿享有土地继续承包经营权。 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员李季松解释说,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中共同承包人享有优于继承人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可以直接继承的家庭财产。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生不增死不减”政策,不涉及“分家析产”问题。本案中,熊宇辉母女虽然是李士奇继承人,享有李士奇遗产的平等继承权,但只有崔有珍母女是合法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人。 而黑龙江省国安律师事务所周长喜律师认为,李士奇与崔有珍离婚后,就不再是共同家庭成员。双方离婚时,对共同承包的耕地进行了分割,这是合法的。崔有珍对李士奇分得的那部分耕地无权继续经营,只能由作为李士奇家庭成员的熊宇辉继续经营,熊宇辉也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享有其收益。 周长喜认为,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应当对李士奇和崔有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割。但不能认为发包方没有进行分户承包,就认定崔有珍仍然是李士奇的家庭成员,成为“共同承包人”。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妥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