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贺劲松 齐中熙2004-1-10 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 (记者 贺劲松 齐中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以规范,以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另外 ,《办法》并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办法》明确界定为“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同时,《办法》还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前提条件等,《办法》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办法》共分6章39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9日还播发了《国有产权转让设定八大“禁区”》和《国有产权转让职工也有“发言权”》两篇稿件,详见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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