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南时报:“重点保护”岂能保护违法行为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17:1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
作者:盛大林 “12·30”特大爆炸事故,经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认定,这起爆炸案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这家鞭炮厂何以能够在明显违规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并生产,有关部门为何都不去检查和处罚呢? 据《时代商报》1月5日报道,记者最新发现了一份双庙子镇政府(乙方)和彩光声响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署的合同,合同上有这样的条款:“该企业为重点保护单位,自企业开工建设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企业建设期间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收费。”———原来如此! 从市场规律的角度讲,政府对少数企业给予“重点保护”的做法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是对未受保护企业的不公平。当然,在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政府行为尚不规范、乱检查和乱收费等行为仍经常发生的情况下,对部分企业进行“特殊”的保护,也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即使是“保护”,也必须坚守一个底线,那就是绝不能保护企业的非法行为。比如这家鞭炮厂建在了居民区内,附近有两个加油站,还临近公路,生产车间和储存原料的仓库在一起,办公楼和包装车间也在一个楼内,而且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这些都是违法的,政府绝不能容许它的存在。从法律的角度讲,地方政府也没有豁免企业不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权力,因为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是有关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对烟花爆竹生产这种“特业”企业进行检查有时是非常必要的———拒绝的只能是“乱检查”,而不是所有“检查”。 惨痛的事实警醒我们:不论出台什么样的优惠措施,也不论进行什么样的“重点保护”,都不能以牺牲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都不能踏入法律的禁区。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