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贪官外逃的黑洞到底有多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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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9:40 生活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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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战斗。当天,新华社播发消息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在外逃贪官中,金融系统官员、国有公司的官员和财务人员比较多。近年来,少数国 还有很多贪官把“主意”打到了孩子身上。《中国经济时报》报道说,这些贪官一般先送孩子留学,然后资金秘密流动,以至高等教育已成为美国出口创汇产业,一年可为美国带进超过100亿美元的高额收入。2000年,中国外逃资金达480亿美元,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留学途径出去的。贪官外逃的四种去向 据《半月谈》杂志披露,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腐败分子,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一些弄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的官员,索性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暂时作为跳板,伺机过渡;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我国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2003年8月初,《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紧急通知下发,一些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交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此举见效很快。仅8月3日晚至8月5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深圳、珠海、昆明等口岸和航空港,就查获60多名持护照或通行证企图外逃的干部,其中有7名副厅级官员,都持有金融机关、海关核准携带出境的外汇证明,携款最少的一名经贸干部,随身携带60万欧元。赃款外逃的四种形式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周忠海主任曾归纳了赃款外逃的四种形式。 其一,企业负责人与外商谈妥,共同在境外成立一家公司,以境外公司的名义收购股份,企业负责人把企业价值做低,使境外公司可以以低价购入企业股份,企业负责人从境外公司中分取红利;其二,国企负责人在境外成立企业的分支机构,通过正常的投资途径把资金转移到境外,然后在境外把公司的钱“化公为私”;其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的正常国际贸易中,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其四,随身把赃款带走,尽管海关对随身携带的资金数量有限制,但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问题,何况我们从深圳到香港还有直通车,而这类车上往往是不做检查的。《反腐败公约》效力有多大? 过去,我国追捕外逃贪官时,主要是通过外交途径,对国际关系好坏依赖性很大。如果是俄罗斯、越南这些关系不错的邻国,有些困难可以克服;但更多的时候则要看对方肯不肯给面子。相比之下,国际公约属于法律范畴,有着更为稳定的效力,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进行交涉。这无疑为我国追捕外逃贪官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有评论认为,有了反腐败的国际公约,各缔约国都不能以“国内法”为借口,拒绝提供公约规定的司法协助,从而大大削弱了政治因素的干扰。而另一种意见说,这种公约只是指导性的文书,没有强制效力。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副主任的观点是:“这两种观点恐怕都欠妥当。”陈国庆副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签订公约可以积极促进各国在反腐问题上的密切合作。一个国家批准公约以后,就表示接受公约的约束,就要使国内法符合国际公约,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国际公约。” 陈国庆副主任也提到,“不能过于乐观”。他分析说,“《反腐败公约》是一个很好的、具有广泛的积极意义的公约,但贯彻和执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个缔约国需要认真研究公约,建立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公约得以实施,包括修改完善国内法,使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相一致。毕竟国际反贪合作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包括政治、外交、经济等方方面面。在国际合作中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另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刚生效不久,而《反腐败公约》我国刚刚签署,还需要国内立法机关批准,这也有相当一段时间。”(摘自《青年时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