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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8: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 建设部昨晚签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该规程能够在更大程度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据了解,近年来,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为时有发生。《裁决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作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作出了
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论定。

  《裁决规程》中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裁决规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裁决规程》还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相关资料,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讯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也将于明天(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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