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年沈阳未就业“军嫂”享受“三项优惠”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2:11 北方热线网 |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 吴妍焱)12月29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局了解到,《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 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者将享受三项优惠待遇:每月享受相应的基本 生活补贴,养老保险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再就业纳入国家政策扶持范围。 基本生活补贴 新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可享受到基本生活补贴,具体政策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而定。军 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每月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 据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 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 个月。 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最低基 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 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办法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的配偶,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等待遇。 养老保险优惠 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制度,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依据,在账户建立、账户规模、个人和国 家分担比例,以及缴费基数等方面,可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未就业随军配偶的经济负担,制度规定的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地方人员相比,缴费数额低一些, 但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相同。 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两部分组成。为了减轻军队负担,新制度规定,军队不缴纳 统筹基金,当军人配偶就业或军人退役随迁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可实现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再就业扶持 新的规定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给予扶持,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 再就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免费培训,再就业援助,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 军队有关职能部门应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部队驻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使未就业随军配偶 能够享受到各项扶持政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