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庄如顺改判死缓看法律弹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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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07:37 华商网-华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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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余恨 怎么又出现了一个死刑改判死缓?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案再起波澜:身为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的庄如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被改判死缓。现在,有些事情真是让人看不明白,而原本最具刚性的法律也是如此,有时候弹性之大,让人如坠云雾之中。 且看一审判决: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庄如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果不看庄如顺受贿后的“为他人谋利”致使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仅看其受贿不足六十万元的数量就判死刑,似有些让人不解:“区区”受贿金额,何以被判处死刑? 在我看来,一审判处其死刑,是依据《刑法》中关于受贿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款。要说庄如顺的情节有多严重?从一个细节即可看出:作为高级执法官员,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缉捕走私犯赖昌星的情况下,多次通风报信导致其直接逃脱,这样的行为一审都算“轻罪”不予“单独处罚”,可见其受贿所造成的全部后果有多严重、情节有多恶劣。所以,一审中其所收受贿赂的数量不是定其死罪的主要依据。 可是,二审仅根据庄“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收受赖昌星贿赠的丰田佳美轿车一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庄如顺犯受贿罪改判为死缓。这样的判决实在让人不解。如果按照此“判例”进行类推的话,只要坦白一下即可被无限“宽大”,已经被执行了的河北贪官李真岂不是死得忒冤了?他也坦白并有“立功”行为呀!可见,庄如顺由死刑改为死缓,留下了巨大漏洞。 说到底,这还是法律的弹性问题。即便对同样的情况,有时候在不同的情境、不同的地方,面对同样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会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与其说是“灵活”,还不如说是“人治”。 因为法律是由法官掌握的,法官赋予它刚性,它就没有可怕的弹性;相反,法官给它以弹性,法律就没了刚性,可见掌握生杀大权的法官刚正不阿执法是何等重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