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的权利与尊严”访谈之四:关注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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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9: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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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 张成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生命和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记者:2002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3960起,死亡14924人,今年1~10月,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2220起,死亡13283人。想到这么多无辜的生命仅仅因为工作场所的安全措施不力而惨死,心里就会很痛,然而更痛的是,我们的社会长期容忍这样的现状而缺乏基本的反省,我们的法律制度对生命遭受的无情践踏似乎无能为力。为什么会这样? 陈莹:非典期间,几个月全国死亡人数总数是348人,而2002年因生产事故死难的劳动者每天平均382人。看来“以人为本”的理念还远远没有被全社会认同。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些地方还在以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来换取GDP的增长。 张成富:最近一段时期特大安全事故有所控制,但是事故总量还相当大,13283,这是13283个职工的生命,它使多少父母失去儿子?多少妻子失去了丈夫?多少孩子失去了父亲?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基础薄弱,安全投入少(远远低于GDP3%的世界平均水平),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欠账太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差,包括工人、管理人员以及企业家在内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等等。然而归根到底还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执法不严:其一,企业进入市场的安全准入制度基本没有,尽管今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此有一定的规定,但是执行起来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就形同一纸空文;其二,发生事故以后受伤或死亡的工人得到的补偿较低,对企业的经济处罚额度也不大,其总额相加远低于企业安全投入的数额,也就是说企业违法的成本较低,根本无法保障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条件和工作环境,无法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三,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的追究,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是腐败问题在安全生产方面已经成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应该在立法上有进一步的规定;其四,执法不严,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不下去,严不起来。到底是谁贯彻不下去,是谁严不起来应该追究谁的相应责任,尤其是造成后果的必须严肃查处。 记者:我曾接触过一名福建籍的工人,他在一家外资企业干了两年后头发几乎掉了一半,他自己上医院检查后才意识到可能是职业病。他要求老板给予补偿,可结果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反而丢了工作。卫生部今年5月份公布的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统计表明,2002年全国报告各类职业病14821例,较2001年增加12.1%。 张成富:全总一直十分重视职工职业病的预防工作,近年来,我们多次调查这方面的内容,的确发现在一些地方存在吸引外资时,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而不顾,甚至对于公然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事情视而不见。尽管工会发现一起,就与有关方面查处一起,但问题仍在发生,这十分令人担忧。中国人多、劳动力过剩是事实,但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利是不容践踏与剥夺的,中国现阶段尤其有必要大声呼吁:尊重劳动者、保护劳动者。 陈莹:劳动安全卫生权利是人权和劳动权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确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权利,而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就包含在生命健康权之中。《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简称“劳动保护权”),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安全与健康的权利。公民的生命是本人其他权利的载体。很显然,如果生命都没有了,其他权利还有什么意义呢?从理论上分析,国际学术界普遍认同的、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论”认为: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他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自下而上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获得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从物质到精神。人们首先需要吃饱穿暖,维持生命;进而要求安全(广义的,包括劳动安全),其实也是为了保障生命;在此基础上,才有进一步的精神上的需求。因此,劳动保护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以看得见的形式 记者:现有的法律之所以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很大程度上在于这些法规的立足点重在保护生产与便于政府管理,而对劳动者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企业、政府应承担的义务缺乏明确的宣告以及具体可操作的表述,请谈谈你们理解的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包含哪些内容,相应地,用人单位义务何在? 陈莹:具体说来,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中应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以下几项权利:一,知情权———了解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劳动安全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执行情况,了解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接受教育培训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技术技能培训;三,要求劳动保护权———要求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免费发放国家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四,拒绝危险工作及紧急避险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发生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伤害事故;五,获得工伤保险权———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因工伤亡时有权依照有关法规获得抢救、医疗和疗养以及经济赔偿;六,参与权———参与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批评、控告、举报权———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检举、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对造成劳动伤害的责任者提出控告。 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 张成富:与强化劳动者权利相对应的,是强化用人单位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健康的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提供的是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则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条件和工作环境,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一定的安全投入,必然导致成本的提高。因此,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的经营者及管理者,为追求短期效益,忽视甚至漠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不愿给予投入,以至劳动条件恶劣,甚至连起码的劳动条件都没有,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造成威胁,这在当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就更加迫切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强化用人单位责任,以求得社会公平。 用人单位对保障本单位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人,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如因责任人的责任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及职业病,要依法追究他们的相应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