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用432万元为职工买房 北京一单位两负责人被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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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11:06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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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为职工谋福利本是合情合理的事,但如果动用的是国有资产,就要为此负刑事责任。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批捕了两个拿432万元拆迁补偿款给职工购房的单位负责人。 该院反贪局副局长田维刚介绍了案情。2002年2月5日,北京市修建五环路时征用了北京市华都花木公司的办公用房地,北京市海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与该公司签 检察官分析,拆迁补偿款是明确的国有资产,彭桂林和张玉妹却违反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和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以购买商品房的形式私分给单位职工,其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彭桂林和张玉妹应承担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私分国有资产手段有多种。一般是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给职工发福利。也有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和高利润企业,把高效益业务独立出来,由企业内部人员投资成立公司经营,为职工谋取“福利”。如浙江浦江县公路运管所、稽征所就以职工集资的名义,利用单位自有资产,投资成立了鸿达公司,以发奖金和分红的名义,将利润70多万元发给职工。案发后负责人锒铛入狱,公路运管所因单位受贿罪被法院处以罚金。有关人士认为,这类“寄生公司”不仅会造成巨额隐性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因其脱离监管易成为腐败行为的多发地带。 检察官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单位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然而这类案件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因为一些单位打着发奖金、分红、提高职工福利的幌子,肆无忌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庙穷方丈富”。群众也多是将其称为“损公肥私”,仅从道义层面上予以谴责。但是这类犯罪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动辄上百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予以严惩。 有专家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与相关法律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今年5月,国资委颁布并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个阶段性的初步框架。不久前,国资委负责人表示,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将重新组建,积极参与草案的修改以及相关的立法调研工作,争取法律早日出台。 法规链接: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检察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