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货车拖尸案开审肇事者是否故意成庭审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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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0:03 东南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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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在省内外引起广泛关注的厦门同安“5·16”货车拖尸案(本报曾作报道)昨日上午在厦门市同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交通肇事者肇事时的主观犯意展开激烈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少女被撞拖出4.3公里 据警方调查,今年5月16日21时许,厦门同安区新店镇后村少女郭幼兰沿新店镇新兴街行走。这时,被酒后驾车的洪火灶驾驶微型小货车撞倒。货车挡风玻璃破碎,橡胶圈脱落,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洪火灶在离开第二现场后,当即打电话给朋友潘朝阳、洪豪杰、洪原庆及表兄洪火耀等人,随后找到表姐——同安区十三届人大代表吴秀敏商议。吴秀敏提议到现场看看,6人便分乘两辆汽车到了第二现场。发现郭幼兰裸死在车旁后,洪火灶担心微型车上留有自己的指纹及一串钥匙,恐怕成为公安机关的侦查线索。吴秀敏建议雇人烧车,毁灭证据。晚些时候,吴秀敏、洪火耀两人花了500元,雇同村村民洪尧戍用汽油将汽车烧毁。三方激烈交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洪火灶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并且毁灭证据的情节也很严重,应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律师则认为,被告直到第二现场才发现车下挂着人,且毁灭证据的情节并没有严重到妨碍司法机关调查的程度,因此只适合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告即死者郭幼兰父母认为,被告洪火灶驾车逃离现场并伙同3人毁车灭迹,从现场发现的尸体上还有的烧痕说明,嫌疑人甚至企图烧尸灭迹,情节特别恶劣,应对洪火灶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并提起民事赔偿15.5万元。 作者:陈挺 | |





